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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宜以行政手段刺破房地产泡沫房地产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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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宜以行*手段刺破房地产泡沫_房地产


房地产泡沫在中国一直是不断争论的问题,也是一个容易被反复炒作的主题。在对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作出判断之前,我想强调的是,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实际上还没有经历过一次完整的“增长—高峰—投资—收缩—低谷”这样的波动周期,我们还不知道房地产泡沫在不同阶段的表现;中国经济结构的快速调整,以及房地产市场不同层级市场(如一级市场、二级市场乃至三级市场)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我们还并不是十分清楚,一些基础的统计数据都尚付阙如。在这个大的背景下,作出任何一个判断都必须要有一种谨慎的态度。


  在对待房地产市场问题上,我们相比较而言更倾向于采用行*手段刺破这个泡沫,尽管其中也有不少可圈可点的市场调控措施。刺破泡沫的结果可能造成整个行业的大起大落。而任何一个对国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行业,它的大起大落对国民经济平稳增长没有任何好处,而且,一些可能{TodayHot}产生泡沫的真正问题并没有解决,例如土地制度、房地产融资制度等等。在建立合理的市场秩序、优化住房结构、为中低收入者提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居住的层面,*府理应承担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,但前提是在尊重房地产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合理介入。


  中国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计划经济,有着浓厚管制惯性。因此,容易低估市场的调节能力,高估*府的调节能力;容易夸大市场的缺陷及其影响,低估干预的成本及其危害。殊不知,缺乏制约和监督的、不尊重市场运行规则的*府管制和干预,可能对经济造成的危害,往往远远大于有限的市场缺陷带来的危害。我们当然不反对必要的*府调控,但是在进行任何带有管制色彩的调控之前,我们是否可以反思一下,是否有更好的、更尊重市场的调控方案?是否不干预而让市场自我约束更为有效?


  其实,作为经济学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职能,可能并不是多么学术化的理论研究,而是对这些基本的市场常识的提醒和尊重。因为有意或者无意,这些市场的常识往往容易被遗忘和丢弃,需要有独立的经济学家经常来提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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